五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 陈宪清涉恶一案到底是公开开庭还是秘密开庭?2024 年 4 月 25-4 月 28 日,陈宪清涉恶一案中,有 35 名被告人因为认罪认罚被分案开庭,海口市中院组成 7 人合议庭对此进行一审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陈宪清涉恶一案不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部分法庭也作了特殊处理,本案属于一审应当公开审理的情形。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 9 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2024 年 4 月 25 日,陈宪清的辩护人经过抗争,以“公民”身份旁听了 36 名被告人的庭审。庭审现场,辩护人发现海口市中院能容下数百人的大法庭(庭审法庭),旁听席竟然只有寥寥几人,不明身份,他们也不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真正的被告人近亲属以及想要旁听案件的普通公民, 均被挡在了海口市中院的安检门口。保安手捧一份法院拟好的“名单”,给出的解释是名单以外的人均不被允许进入法院。“名单”上的人员即是海口市中院提前“安排”好的旁听人员。
多么可笑,多么可悲,人民法院害怕人民旁听,害怕真正的公开审判,对法律规定阳奉阴违!请问海口市中院,陈宪清案到底是公开开庭还是秘密开庭?
二、 庭前会议、排非问题未解决,违法分案开庭如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海口市中院于 2024 年 4 月 7 日-4 月 16 日,分别召开陈宪清、陈秀珍、张小伟、郭明贵、肖平、宋立明、宋丽双等被告人,以及三亚海韵集团和陵水海韵公司等被告单位的庭前会议,但却因为海口市中院的 7 人合议庭组成严重违法,因此两场庭前会议均未能召开,陈宪清的辩护人准备了 48 份申请未能提交给法院。庭后,陈宪清辩护人又将排非申请单独寄给了审判长,但一直没有回复。陈宪清作为涉恶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其要对集团内的全部犯罪负责。海口市中院将陈宪清涉恶案中的 35 名被告人(不包括陈宪清)分案开庭,这 35 名被
告人均认罪认罚,因此庭审的举证、质证过程均为走过场“表演”。海口市中院以这 35 名被告人“认罪认罚”,认定了公诉人举证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没有问题。陈宪清的辩护人在庭审现场,无数次听到、看到公诉人出示了大量对陈宪清定罪量刑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均“顺利”通过了 35 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220 条规定,“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请问海口市中院,在陈宪清个人的庭前会议未能召开、诸多程序问题不能解决、排非申请未能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法庭将 35 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分案开庭,“认定”诸多给陈宪清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问题,陈宪清不在庭审现场却要对集团犯罪负全责,这样的分案开庭, 如何保障陈宪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陈宪清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再或者,围绕陈宪清个人的庭前会议如后期仍要召开,排非申请 (陈宪清提
供大量其被刑讯逼供、变相肉刑、威逼利诱的线索)如得到法庭的认可,那么在35 名被告人庭上出示的那些涉及给陈宪清定罪量刑的证据,又该如何处理?已经开完庭的 35 名被告人的一审,是否还要重新召开? 三、质疑既然因疫情可以超期留置,多地转移留置更加大了疫情 风险,应否调取录像核实笔录?陈宪清在纪委留置期间,出现《留置期间扣除疫情影响期通知书》,扣 除期间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27日,令人质疑的是,陈宪清在此三 个月期间辗转安定县留置点(海南)、福坡留置点(海南)、广东花都留置点、 东莞留置点。疫情影响扣除期间这三个月,陈宪清四次转移留置点。第一,很显然多次转移表明陈宪清工作配合频率高,效率高,凭什么一纸公文以疫情影响不计入留置时,而超期留置?第二,既然说明疫情影响办案,那风控期间多地转移更加大了疫情风险, 为什么要通过多地转移来留置陈宪清,是为了让他增加感染新冠的风险 吗?彼时2020年正是新冠疫情肆虐,全国每天的疫情死亡人数冰冷而庞大,距 离首批新冠疫苗问世(2021年1月问世),还有一年时间,全国大范围封控, 这么短的时间四次高频率转移陈宪清,到底是阴谋还是阳谋?海口中院是否调取录像核实笔录,核实“疫情影响扣除期间”这三个月的 办案情况,是否具有因疫情防控常态化而影响办案了?多次转移留置点的真实 目的是什么?是不是想通过多次转移陈宪清,让陈宪清感染新冠而受伤害甚至 死亡?四、陈宪清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继续羁押在掌 控的留置点,是不是在继续借用海南省公安厅的 手续?法院为什么不调取录像核实而直接违法分案开庭?2020年8月18日—2021年2月17日,陈宪清被海南省公安厅以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名义,留置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红门水务所旁磁各庄保障中心,该 保障中心属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磁各庄留置保障中心(社会信用代码为12110000MB1C47266K),此前在纪委留置期间,陈宪清就已经被主 管海南地区的负责人留置于北京磁各庄留置点,而现阶段又利用违法“ 指居”继续羁押在掌握的留置点,是不是王保国在继续借用海南省公安 厅的手续,再造一个留置期?《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 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 住二日折抵刑日”。刑事诉讼法也仅是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会客、出行进行 了限制,且为了杜绝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剥夺自由,明令禁止公安机关不得 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明确“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 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由负责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见,在刑事诉讼法层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管制的强度是对等的,而 管制作为刑罚的一种,只是限制罪犯的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 法。而陈宪清被继续羁押在王保国掌控的留置点,此留置点不应作为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而该“指居”手续,是不是中纪委王保国以公安机关管理的罪名(诈骗罪)为由,利用海南省公安厅的手续,在非法羁押点 违法羁押陈宪清?这样的行为,轻则“干预插手司法”,重则【涉嫌伪造国家 机关公文犯罪】,并且还涉嫌【非法拘禁罪】。两高三部2017年通过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违法将嫌疑人羁押在办案场所,违法剥夺 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是非法拘禁。利用该手段获取的供述 ,根据《规定》第四条应当予以排除。为什么在海口中院行贿庭上陈宪清多次申请调取指居期间录音录像,海口 中院无动于衷,并且给出的理由是“不明确陈宪清调取录像的时间,以及不清 楚陈宪清调取录像的目的!”陈宪清申请调取录像的目的很显然就是为了维护 法律公平正义,戳穿腐败分子的违法行为,海口中级应该调取录音录像核实情 况吧???!!!除非另有不为人知的隐情。五、海口中院被戳穿违法办案2000起后,为什么当起老赖?海口中院合议庭组成违法,某人民陪审员3年办案2000起,多名律师在庭 前会议戳穿海口中院的违法行为,海口中院至少2000多起案件在不合法的程序 中作出判决,从此激怒了海口中院,海口中院公然当老赖。1、一赖,不回复《林蔚茹单独关押虐待陈宪清长达五年》的控告信,并且 继续单独羁押虐待陈宪清。陈宪清被单独羁押近5年,单独羁押被滥用、过度使用。陈宪清长期单独羁 押导致严重的精神问题,身体疾病得不到救治,林蔚茹在明知陈宪清具有多发严重家族精神病史的情况下,依旧继续单独羁押陈宪清。单 独 羁 押 应 当 有 时 间 限制,不能无限制地延长。应当有机制定期审查单独羁押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即使在单独羁押期间,也必须保证被羁押人获得基本的人道待遇和尊 重其人格尊严。目前海口法院虐待单独关押,没有监管机构审查,林蔚茹 只手遮天。二赖,不回复《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的控告信,并且取消庭前会议,强制直接开庭。打断律师提异议的通道。庭前会议上律师提异议,不解决异议?海口中院决定取消庭前会议,直接 开庭。律师提律师的,林蔚茹继续准备开庭,根本不管。律师们手中的各种申 请犹如对牛弹琴。三赖,不回复《陈宪清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在得知陈宪清具有高发家族 精神病史并明知其精神已严重异常后,也不予治疗,若继续拖延酿成严重后果, 谁来负责?家属一定追求到底,为什么企业家进去了变成精神病?因单独关押而精神 异常怎么保证审判的公平正义?怎么保障陈宪清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陈 宪清到底经历了什么导致现在精神严重异常?再次发问海口中院,一味当老赖 继续拖延,酿成严重后果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四赖,不回复《排非申请》,坚持分案开庭,违法将非法证据呈堂证供, 用作定罪依据。律师坚持其排非申请,并明确指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及其对案件 审理公正性的影响,然而海口中院林蔚茹直接分案开庭,非法证据的存在会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林蔚茹采纳了非法证据,导致对被告人错 误的定罪和量刑,从而造成冤假错案。这不仅会损害陈宪清一案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