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制度被他们玩坏了

常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估计少有没被违法分案折磨过的。

最近在海口办理的一个算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恶案件中,海口中院的分案操作,就让我长了个大见识。

海口中院先是把好些分别处理的案件作出了并案处理决定,给并在了一起成了个大案子。但经过4月初的庭前会议,海口中院发现了一个新情况——已经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和委托的辩护律师比较“配合”,庭前会议开得非常“顺利”;一部分并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则不那么“听话”,因为庭前会议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人民陪审员不具备资格、讯问录像还没提供等问题,甚至导致庭前会议都没能开完;此外,作为第一被告的陈宪清,则是所有被告中最“难搞”的,听说此前所涉另案,开庭足足开了有七八次才结束,并且在此次庭前会议中,陈及其辩护人也就案件程序提出了许多异议。

针对不同被告之间的这种区别,海口中院在开完庭前会议后,立马做了一个决定:把案件按照以上三种被告的分类,以“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为由分成了三个案件,对于“最配合”的那批被告人的案件直接决定先行在4月25日开庭。

这一分案,辩护律师们都懵了:你海口中院现在以案情复杂为由做了个分案决定,早知如此,当初把案件并起来审干嘛有律师戏称,这个案件的分案,真是应了罗贯中说的,“天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另外,海口中院分案决定引述的法律条文是刑诉法解释第220条,其中说的明明是“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才可以分案审理。但这个案件通过分案,庭审质量和效率真的能提升吗?

比如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第一被告陈宪清的辩护人和其他多位被告的辩护人都提交了书面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这些申请就连在庭前会议中还没获得审查,合议庭也没决定是否作为非法证据来排除,但是在4月25日先行召开的“认罪认罚”庭审中,却已经被作为合法证据当庭出示了。假如此后在另外两个案件中合议庭对这些证据作出了排非决定,4月25日开始的这一批庭审岂不是要推倒重来?

又比如,刑诉法解释220条明确要求,“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那按照这个规定,在另外的两批当事人的案件开庭时,4月25日开庭的这些被告人也得到庭接受发问,实际上庭审中实际出现的被告人人数,与合并起来开庭是一致的。那么把他们分开开,有什么意义?

另外,我的当事人宋丽双,也就是第一被告陈宪清的前妻,涉嫌的罪名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这个罪名法定最高刑也不过五年,宋丽双目前却已经被关押了四年多。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她的案件庭本来早就开完、就等着宣判了,没想到经过海口中院这一波并案、分案的神操作,庭又要重新开,案件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有个结果,人也不知道要被关押到什么时候。宋丽双在接受会见的时候很无奈地问了我一个很戏谑的问题:“我就算是把财政部的账都烧了,估计也就顶多能把我关这么久吧?”

这个案件最让人担心的还是,如果分开开庭,甚至分开判了,在先的判决必定会对后续的分案案件结果产生巨大的裹挟,这不是等于提前对其他人未审先判了吗?

听说,海南可不止第一次这样分案如儿戏,其他的涉黑恶案件中,把案件拆分成多个来审,也是“常规操作”,可以说是完全没把最高院座谈会议纪要中“对于被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这个规定当成一回事。

不仅是最南边的海南,我在最北边的黑龙江,也遇到了类似的苦恼。和著名的王殿学律师、谌江涛律师在黑龙江鸡西办理的一个视频/语音交友平台涉嫌诈骗案,鸡西市公检法指控平台和其中的女用户涉嫌共同犯罪、共同诈骗男用户,但却也把案件硬生生地分成了好多个案子——先是把女用户给抓了,让她们认罪认罚、指证平台,然后快速宣判;剩下了平台的三个嫌疑人孤零零地被单独分成一个案子,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都对于女用户们的所涉的案件情况一无所知。现在的尴尬情况是,目前平台的这个案件还没被起诉到法院,女用户们的案件都已经判决生效了,并且判决中还赫然载明了还未被起诉的平台的“犯罪事实”。

就这样的案件,我们还怎么辩?庭上再说得天花乱坠,人家心想:呵呵,我都判过了,你还辩得这么起劲干嘛?

就这样的分案,还敢说是“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吗?还敢说是“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吗?判决结果都定了,还有什么庭审质量可言?

说实话,在新的刑诉法解释出台前,分案的问题还没有这么严重。但是在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等规定开了个分案的口子之后,很多法院都只看到了法条中的“可以分案”四个字,至于什么“庭审质量”,什么“诉讼权利”,都不在话下。不知道最高院在新解释出台的这么三年里,有没有注意到这个已经影响越发恶劣的问题。如果任由他们把分案继续这么玩坏下去,将来可能会进一步出现各种把共同犯罪案件逐个审判的“庖丁解牛”式奇葩案件,最终受到反噬的,恐怕只会是法院系统自己了。